为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群众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共担责任、共渡难关,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对当前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和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法律政策适用问题进行解读,指导企业和职工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1.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怎样支付工资?
答:对于不受政府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安排职工在疫情期间工作的,要按照职工正常工作依法足额支付工资。其中,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根据《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的有关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职工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要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不执行上述规定。
2.对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工作的职工,企业怎样支付工资?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有关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职工无法按期到岗工作的,企业要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并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并按照相应假期的工资支付标准保障职工工资待遇。
对用完各类休假仍无法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与职工协商,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根据《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的规定,按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企业可要求职工提供其无法返岗的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如何保障职工工资支付?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共同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4.受疫情影响长期不能复工的企业,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而导致生产经营困难长期不能复工的,职工工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根据《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的相关规定,按照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5.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 工资待遇及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6.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要按照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在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根据《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的规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其病假工资。
关于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7.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紧急措施,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有关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要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8.复工企业对不愿复工的职工,应该怎样办?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有关规定,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及其工会要积极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劝导其消除顾虑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或者依法制定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9.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否进行裁员?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有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本企业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员方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方可实施裁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上述规定将其作为裁员对象解除劳动合同。
裁减人员时,企业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企业依照上述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与被裁减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职工月工资高于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10.承担疫情防控保障紧急任务的企业,是否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有关规定,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来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不受《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限制。